(一)考生报名条件、报名办法和时间等按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考生填报本校专业志愿时,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兼报。
(三)依法自主招生测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在本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成绩复核。
(四)加分政策
本校2016年依法自主招生加分政策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31号)执行。符合相关加分条件并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须在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时将有关证书或证明(均需原件和复印件)交本校进行初审,否则不予认可。经复审确认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及加分分值将在本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方可正式取得加分资格。
(五)免笔试政策(各专业免笔试录取人数不超过其公布计划数的50%)
1、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本校的下列考生,可免笔试、经面试予以录取:
(1)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和技校)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2)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和技校)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获得区县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3)10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且语文、数学和外语3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折算总分在230分(含)以上者。
(4)10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折算总分在620分(含)以上者。
(5)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PETS三级证书者。
(6)获得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家协会、中国民族管弦乐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或北京舞蹈学院颁发的声乐、器乐或舞蹈考级十级(含)以上证书者。
(7)获得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一等奖者。
(8)烈士子女。
2、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本校的下列考生,若填报本校的第一专业与所获得的证书或证明对口,可免笔试、经面试予以录取:
(1)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和技校)获得田径、游泳、花样游泳、篮球、足球、武术、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或健美操项目国家三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2)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和技校)在上海市运动会或上海市学生运动会中获得田径、游泳、花样游泳、篮球、足球、武术、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或健美操项目个人前八名成绩、集体前三名成绩、个人二等奖(含)以上奖项或集体二等奖(含)以上奖项者。
(3)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和技校)在上海市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或上海体育学院锦标赛中获得田径、游泳、花样游泳、篮球、足球、武术、健美健身或健身健美操项目个人前八名成绩、集体前三名成绩、个人二等奖(含)以上奖项或集体二等奖(含)以上奖项者。
(4)获得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含)以上者。
(5)获得本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全能一等奖者。
(6)获得国家卫计委认可的“护士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成绩合格证明”者。
(7)获得国家财政部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
(8)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METS三级证书者。
3、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本校的下列考生,若填报本校的第一专业与所获得的证书中的任意一张证书对口,可免笔试、经面试予以录取:
(1)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高级证书,并在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和技校)非毕业学年期间获得一次区县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2)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高级证书,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PETS二级证书者。
(3)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高级证书,并获得本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全能二等奖或个人全能三等奖者。
(4)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高级证书,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METS二级证书者。
(5)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高级证书,并获得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高级证书者。
(6)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高级证书,并获得两张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中级证书者。
说明:①符合以上免笔试条件的考生须于2016年3月12日8:30-9:30将相关证书或证明(均需原件和复印件)交本校审核并参加本校组织的面试(参加面试须带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网上报名流水号),过时不予受理。②符合以上免笔试条件并经面试能被预录取的考生名单将在本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方可正式予以录取。③符合以上免笔试条件但经面试不能被预录取的考生,若参加依法自主招生测试后合成总分达到相关专业类别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则可享受本校的“优先录取政策”。
(六)优先录取政策
1、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本校的下列考生,若合成总分达到相关专业类别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可优先予以录取:
(1)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和技校)非毕业学年期间获得一次区县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者。
(2)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PETS二级证书者。
(3)获得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家协会、中国民族管弦乐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或北京舞蹈学院颁发的声乐、器乐或舞蹈考级八级或九级证书者。
(4)获得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二等奖者。
2、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本校的下列考生,若填报本校的第一专业与所获得的证书对口,并且合成总分达到相关专业类别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可优先予以录取:
(1)获得本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全能二等奖或个人全能三等奖者。
(2)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METS二级证书者。
(3)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高级证书者。
3、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本校的下列考生,若填报本校的第一专业与所获得的证书中的任意一张证书对口,并且合成总分达到相关专业类别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可优先予以录取:
(1)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并获得本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个人单项一等奖或个人单项二等奖者。
(2)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并获得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中级证书者。
(3)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并获得中国工程图学学会颁发的“全国CAD技能等级考试”二级(含)以上证书者。
(4)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并获得全国CAD应用培训网络工程设计中心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证书者。
(5)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并获得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或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颁发的专业证书者。
(6)获得国家人社部认可的职业资格中级证书,并获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或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证书者。
说明:①符合以上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须在本校公布各专业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将相关证书或证明(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将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交本校进行初审,否则不予认可。②经复审确认符合以上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将在本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方可正式取得优先录取资格。
(七)学校将在5月上旬至6月上旬组织依法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进校开展新生教育。
(八)艺术类专业和“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专业新生正式入学时需自备笔记本电脑。
(九)新生正式入学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凡弄虚作假、体检不合格或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但最终未正式毕业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十)所有新生一律住读。
(十一)本章程由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