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三校生招生简章 | ||||||
一、院校全称 | 上海中医药大学 | |||||
二、就读校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1200号 | |||||
三、招生层次 | ■ 本科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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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中医药大学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中医药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监督机构。 | |||||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 2022年我校三校生招生专业与计划为: | |||||
专业 | 层次 | 学制 | 计划数 | |||
护理学 | 本科 | 4年 | 5人 | |||
无男女比例限制 | ||||||
八、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各专业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 |||||
九、选拔对象 |
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1号)关于三校生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报考我校2022年三校生考试招生。 网上报名、缴费及打印准考证等事宜均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沪教考院高招〔202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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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我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1.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列出的色弱、色盲;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学校不予录取。 3.新生入学后,体检发现不符合相关专业身体健康报考条件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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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测试办法 |
一、三校生统一文化考试 7月11日(星期一) 9:00—11:30语文 14:00—15:40数学 7月12日(星期二) 9:00—10:40外语 二、职业技能测试 时间:2022年 7月4日 地点:详见考前招生网站公告 考试科目: (1)专业课:基础护理学、护士人文修养与沟通技术 (2)专业基础课:生理学、化学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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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录取规则 |
一、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由统一文化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其中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满分30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 二、我校仅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参加我校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中选拔录取。职业技能测试要求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的单科成绩均达到单科满分的60%及以上。在达到市统一划定的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我校职业技能测试的最低资格线基础上,依据总分高低,按招生计划录取。建议有护理学专业基础的考生报考。 三、同分规则:录取时如遇总分相同,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总分且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相同者,专业基础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总分、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专业基础课考试成绩均相同者,依次参考统一文化考试外语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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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费(2000)120号; | ||||
住宿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 |||||
十四、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我校三校生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 举报电话:021-5132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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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官网:www.shutcm.edu.cn 招生办官网:http://ygzs.shutcm.edu.cn 咨询电话:021-5132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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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须知 |
1.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招生网站(http://ygzs.shutcm.edu.cn),考试防疫要求、相关公示信息等均通过该网站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2.本章程中未尽事宜按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