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三校生招生章程 | |||||
一、院校全称 | 上海商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奉浦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方美谷大道 6333 号 | ||||
三、招生层次 | ■ 本科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颁发学历 证书的院校名 称及证书种类 | 院 校 名 称 | 上海商学院 | |||
证 书 种 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商学院的本科毕业 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 导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 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 日常工 作;纪检监察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 | ||||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
招生专业与计划为: | ||||
专业 | 层次 | 学制 | 计划数 | ||
物联网工程 | 本科 | 4 年 | 5 人 | ||
无男女比例限制。 | |||||
八、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 ||||
九、选拔对象 |
符合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23 年上海市 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 37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23 年上海市普 通高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23〕10 号) 报名条件规定的考生,可报 考我校 2023 年三校生考试招生。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 号) 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 隐瞒病情病史,我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 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
十一、测试办法 |
( 一) 统一文化考试 5 月 13 日 (星期六) 9:00— 11:30 语文 14:00— 15:40 数学 5 月 14 日 (星期 日) 9:00— 10:40 外语 (二) 职业技能测试 1. 考试时间:5 月 20 日 (星期六) (详见准考证) 2. 考试地点: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 (徐汇区中山西路 2271 号) 3. 考试科目: (1) 科目 1《物联网应用基础》:满分 100 分,考试时 间 120 分钟。 (2) 科目 2《英语听力测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40 分钟。 测 试 大 纲 详 见 上 海 商 学 院 招 生 信 息 网 (http://zsw.sbs.edu.cn) 。 |
十二、录取规则 |
( 一) 在全市统一划定的文化课成绩 (满分 300 分) 最 低录取控制线以及我校加试的职业技能测试科目单科 最低资格线上进行专业录取。 (二) 我校加试的职业技能测试科目单科最低资格线划 定原则:按照加试科目满分的 40%划定。 (三) 对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 线以及我校加试的职业技能测试科目单科最低资格线 上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三门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 低分择优录取。 ( 四) 同分规则:按物联网应用基础、英语听力测试、 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顺次排序。 |
(五) 我校不录取未参加我校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 (六) 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保送的通知》 (教学厅〔2020〕3 号) 执行。申请对象为符合第九条报考条件并在世界技 能大赛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学校将对申请考生 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相关综合考核。 |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 费 标 准 |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沪价行〔2000〕 120 号) (如有政策变化,则按新政策执行) |
住宿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200 元 (沪价费〔2003〕56 号、 沪财预〔2003〕93 号、沪教委财〔2012〕118 号) | |
十四、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 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 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 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 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学 生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 辍学。 |
|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我校三校生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室监督。 举报电话:021-67105467 | |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官网:www.sbs.edu.cn 招生办官网:zsw.sbs.edu.cn 咨询电话:021-54252879 ,64280270 |
|
十七、其他须知 |
1. 未尽事宜按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 件执行。 2. 修学期满,对符合上海商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 发相应学位证书。 |